创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实例分析:关于商标地名元素使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9-02-27

创品案例:对他人商标的地名元素进行使用,会构成侵权么?

近两年,“正果云吞店”在广东省内到处可见,云吞作为一种岭南美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其实,在有关商品和服务类别中,“正果”已经是广州市得道餐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随处可见的“正果云吞店”里,相当一部分是“正果”商标的侵权人。

2018年9月,在广东省高院公开审理了广州市得道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X正果餐饮店等七起商标侵权案件。在此前的一审中,河源中院判决商标侵权不成立,驳回权利人广州市得道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正果”商标是地名商标,七被告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正果”是描述性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经过二审开庭审理,案件在广东高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正果”店面招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

案例回顾

2017年9月,广州市得道餐饮有限公司发现河源市源城区七家饮食店在店铺招牌上使用“正果”商标,其工商执照上也以“正果”作为店铺名称。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起诉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正果”来源于增城市的正果镇,是一个地名,并不能被权利人垄断,将其使用在店铺招牌上是属于善意、合理的使用。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判决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过程中,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合作的律师团队为原告(上诉人)代理本案,进行了严密的诉讼准备,主要从“正果”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使用没有合理依据两个方面提交新证据,并提出了新的侵权理由,从而改变了整个系列案件的走向。据此,二审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印有“正果”商标的招牌、更改店铺名称,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商标法上关于地名商标的规定和理解

商标法规定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和“地名注册商标”这种商标法意义上的地名不是通常理解地方和场所的名称,而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明确肯定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地名的范畴,不包括塆、村、镇等地名。因此,原告正果商标不能认定成为地名商标。

*上述案例的法律启示

一、关于地名商标

1.《商标法》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如果该地名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否则,只须当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才可能获准作为商标注册。例如:“景德镇”是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可以被核准注册。

2.其实,这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存在,那就是作为地理标志出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

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农产品、土特产上十分常见。

3.地理标志分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的是产品来源地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中,集体商标是保护的手段,地理标志是保护的对象。

二、法律分析

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的雷律师提示,在使用可能涉及到地名的商标时,需要从以下方面评估风险:

1.关联性原则:要称得上善意使用“地名商标”,使用人的产品应该是来源于此地,而且带有一定的产地特征。具体到上述案例,被告是在河源市开店,用料以及经营者均来自于本地,与增城的正果镇和正果云吞文化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其“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2.在先原则:商标权与地名一致时,如果早在商标注册之前,使用人就已经开始使用该地名,那么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应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具体到上述案例,广州市得道餐饮有限公司在2012年开始即通过授权许可广泛使用“正果”商标,并投入大量成本进行宣传,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餐饮业同行很可能知道“正果”商标持有人的信息,而且其使用时间晚于2012年,他在2017年经营餐饮店时使用带有“正果”的招牌和菜单,就不能构成商标法上的“合理使用”。

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商,服务内容包含线上与线下维权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托管等。与其深度合作的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依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强大的监控调查能力,为维权的后续法律服务提供保障,特别是在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类型案件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本案就是该所在商标维权诉讼方面的一个成功攻坚的案例。

项目推荐

A5创业网 版权所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