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银行发展报告》之一:民营银行“求生存”向“谋发展”转变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9-03-04

金融时报社《中国民营银行发展报告》课题组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民营银行迎来可贵的发展机遇。同时,民营银行在由“求生存”向“谋发展”转变的过程中,仍旧面临一系列困难与挑战。资金来源单一且展业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值得关注。

政策红利释放发展空间

今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强调,“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可以说,新时代背景下的政策红利以及广大长尾客户的普惠金融需求,蕴藏着民营银行未来发展的最大机遇。此外,民营银行所具备的在股东资源、体制机制方面的优势以及天生具备的互联网和科技基因,也将为其发展提供动能。

从201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探索设立民营银行”,到2017年1月原银监会正式颁布《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民营银行试点改革进入稳定发展阶段。监管的逐步放开以及国家大力支持普惠金融,为民营银行发展带来广阔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大量的长尾客户金融需求尚未得到满足,尤其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领域,因此民营银行面临着广阔的普惠金融蓝海。同时,民营银行因其更易接近普惠金融受众群体,能够更好地贯彻普惠金融理念、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国家扶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民营银行量体裁衣的特色服务或将发挥更大作用。

资金来源单一成发展制约

从接受调研的民营银行反馈情况来看,资金来源单一且展业受到限制、部分小型民营银行可能面临退出或被收购风险、资本支撑不足且抗风险能力较弱、公司治理机制亟待完善是目前民营银行面临的四大主要挑战。

在我国银行业面临变革、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的当下,监管部门对民营银行准入门槛始终没有放松,虽然监管层鼓励民营银行更好地发挥对传统银行的补充作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然而对于民营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监管层慎之又慎,因此,在业务资质上对民营银行开放有限。

根据《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民营银行必须实行“一行一店”模式,即在总行所在城市仅可设1家营业部,不得跨区域。“一行一店”模式使得负债来源主要以同业资金为主的民营银行资金来源更受限制。线下设点的限制使得个人账户和I类账户的远程开户对民营银行尤为重要,而未来远程开户是否能放开也充满不确定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发布的《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目前仍未放开远程开立全功能的I类账户,民营银行吸收存款受到一定限制。

此外,与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相比,民营银行在很多业务资格上也受到一定限制。根据央行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民营银行成立两年内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根据央行2013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民营银行成立三年内难以通过发行金融债解决资金来源;由于不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正式成员,现阶段大部分民营银行也没有资格发行大额存单吸收存款。

民营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不尽合理同样值得关注。在其资产结构中,一般性贷款以外的非信贷资产占比偏高。目前来看,部分民营银行的非信贷资产(主要是各种投资)规模远大于信贷资产,与其他类型银行相比,非信贷类资产占比明显偏高;在其负债结构中,批发性融资占比(同业负债依存度)相对偏高,一般性存款特别是零售存款占比偏低,这给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较大压力。

未来应坚持错位竞争战略

在未来的经营中,民营银行应当保持战略定力,形成客户基础,并且与时俱进,保持不断创新的能力。在这个基础上,探索差异化经营,加强同业合作,发挥股东及体制机制等自身优势,大力运用互联网模式及金融科技,将是民营银行下一步发展的主要战略方向。

差异化经营不仅正在为民营银行所实践,也将是其未来发展的一项主要战略。民营银行的发展思路虽略有差异,但核心基础还是要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与传统的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仍需以服务好大量长尾客户的需求为主要落脚点,例如注重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普惠金融、消费金融、区域金融、创新创业等。

除了和同业形成错位竞争以外,积极合作将是民营银行未来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营银行要尽量避免与现有银行的正面竞争,在错位发展中形成相对优势。应积极加强与传统银行、券商、保险、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作,在共赢中求发展。

与以互联网技术为重要标识的金融科技相关,民营银行的真正生命力所长,在于以金融科技创新为核心抓手。未来,民营银行在战略上仍要重视金融科技的投入和应用,注重对科技人才的培养,通过科技手段有效地建立风控体系,补足自身短板。

完善监管政策: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

从试点民营银行经验来看,民营资本在公司治理、决策效率、市场化激励机制、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等方面已经表现出一定的体制优势,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对于进一步深化银行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效率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

进一步扩大民营银行试点范围

目前试点的民营银行数量较少、总体体量较小,难以对整个银行业形成“鲶鱼效应”,起到的示范效应有限。因此,在对民营银行试点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民营银行试点范围,并对民营银行的试点经验进行推广,充分发挥民营资本的体制优势,带动整个银行业提高效率。在推广路径上,可以优先考虑那些民营资本占有控股地位的银行,然后再将民营银行好的做法向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银行推广。

同时,应吸取20世纪80年代放开民间资本设立信用社导致无序扩张、违规经营乃至引发倒闭风潮的教训,在批设民营银行时注意把握好节奏。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避免民营银行“风险自担”原则落空,应明确新设民营银行加入存款保险的条件,并根据实际风险程度缴纳存款保险。

鼓励民营银行差异化发展

从试点银行经验来看,民营银行已经在差异化经营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目前试点民营银行体量小,尚不会对银行业造成系统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鼓励各家民营银行根据自身禀赋和所处环境的特点,实施差异化发展、错位竞争。要在发起设立阶段把好准入关,严格要求民营银行实施差异化定位,并明确相应的发展路径;对于已经开业的民营银行,要做好持续跟踪检查,防止民营银行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偏离初始定位,与现有银行继续进行同质化竞争。

应在坚持技术可靠、风险与行业影响可控、实名认证、交叉复核的前提下,适时推进包括新设民营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全功能I类账户试点,为互联网银行模式的落地奠定基础。针对发展较为成熟的民营银行,可考虑适时取消“一行一店”的歧视性限制规定。具体操作上,可参照城商行管理,新设分支机构必须在注册辖区范围内。

此外,应取消民营银行资金来源限制。一是在存款方面,调整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则,将民营银行单列类别,在利率浮动上限、按存款规模差异化定价等方面,给予民营银行差别对待。近期部分民营银行推出新型智能存款产品,因其门槛较低、支取灵活、利率较高等特点,受到了客户欢迎。民营银行数量少、规模小,创新风险总体可控,在监管上可允许民营银行在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并引导其完善资产负债配置,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合理管控流动性风险。

二是在同业拆借方面,修订现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为新设民营银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和通过发行金融债获得资金来源提供便利,逐步缓解民营银行负债来源单一的问题。此外在其他业务方面也酌情考虑与传统商业银行享有同样待遇。

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

处于初创期的民营银行在业务发展上无成熟经验可循,客户资源有限,经营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在资金、渠道、人才、科技等方面都要落后于成熟银行。建议监管部门对于处于初创期(比如三年内)的民营银行能够适用不同于成熟银行的差别化监管政策,为民营银行监管指标达标设置一定的缓冲期。

民营银行试点既要敢于创新,又要严格监管。对于长期合规合法开展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成绩显著的民营银行,允许和支持其在合规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适当给予较大的创新空间,放宽限制,引导和鼓励在经营范围、业务资质和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适度创新,从而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完整版报告可点击链接查看中国金融新闻网: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yh/sd/201903/t20190301_155505.html)

课题组组长:赵学锋 成员:胡利民李岚翟宽宽周萃孟扬 杜冰赵萌陆宇航左希

撰稿统筹:孟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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