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财宝:个人频繁辞职将与信用挂钩?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9-04-09

“个人频繁辞职和就业的话,他的信用就成问题了。”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葛平安在一场座谈会上说的这句话,引发网友热议。浙江省人社厅显然注意到了舆论反应,对媒体回应称,这句话的原意并不是说跳槽就会影响个人信用分,而是恶意频繁跳槽 等行为或受影响。

对此,舆论的声音似乎一片倒的是批评,比较有代表的观点有这几种。

@Teddi:不跳槽?你养我啊!

(P.S. Teddi自己是一个设计工作者,他一年里换了9家公司,每次跳槽薪资都必有涨幅,工作5年,目前月薪20k)

@嘉善博士:频繁跳槽如何界定?员工跳槽一定是员工的错吗?劳资双方的信用,需要双方来维护的。

@挥霍小青春Naive:谁没有遇到渣的公司,渣的领导、同事,这种一不偷二不抢的,拿信用捆绑做毛线

@联合参谋部战略忽悠局:恶意不恶意主观性太大了,谁来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恶意频繁跳槽解释权归谁

关于葛厅长口中个人频繁跳槽,信用将成问题的观点,他在座谈会上的这一席话,是有语境的。

有企业大倒苦水——不仅招工难,留住人才也很难,让员工提前一个月离职,要赔经济补偿金……但“员工要走,我们一点办法也没有。”面对企业的抱怨,葛厅长表示,员工要走,接下来也有制约措施,“我们马上要推进人社的信用体系建设……个人频繁辞职和就业的话,那他的信用肯定成问题了”。

葛厅长言语中的恶意频繁跳槽,可能指的是一些媒体报道过的“职场劳务碰瓷”,比如▼

1、有人换了11家公司诉讼8次,每次辞职都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

2 、还有人两年内换了近20个工作,先后状告15家公司违反劳动法用工规定,被冠以“碰瓷式职业维权人”的称号。

3 、为获取双倍工资借故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病假中的不诚实行为都是“碰瓷”的惯用伎俩。

媒体曾报道,中小企业是劳动纠纷的频发地,也是“职场碰瓷”最大的受害群体。

关于恶意频繁跳槽,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认为“首先要怎么界定‘频繁’?一年换多少次工作算频繁?”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认为,仅仅用“频繁跳槽”来概括员工的离职行为“不够严谨”,应该进一步分析跳槽的原因——是员工的恶意行为,还是企业没有兑现实现谈好的条件?不能“一刀切”,简单地把频繁跳槽等同于失信行为。

什么叫做恶意频繁跳槽?这个问题如果不厘清,这套信用评分体系很难建立公信力。

二、频繁跳槽是否应与信用体系挂钩

企业和员工之间,最理想的关系当然是相互信任、合作共赢。但真正能与员工结成长期利益共同体的企业凤毛麟角,最常见的状态还是企业与员工互相抱怨。没有企业觉得自己对不住员工,也没有员工觉得自己对不住企业,解聘与跳槽便是双方使出的最后杀手锏,这也是最正常不过的市场现象。

其实从个人职业发展来讲,频繁跳槽也不是好事,“跳槽达人”会给新雇主不可靠的印象。因此不会有太多人拿跳槽当儿戏。

终归而言,跳槽或是频繁跳槽是个人职业规划以及人生规划问题,这跟一个人是否诚信,没有太大关系。

并且,人才有序流动,有利于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若以“信用体系”为名约束频繁跳槽,表面上看,或许会为用人单位留住部分人才,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人才流动,也不利于全面激活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

三、信用体系建设需明确权利边界

在现代社会,信用就是财富,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人们之间的互信,没人会反对建设信用体系。

不过,收集什么信息;拿这些信息做什么;谁有权看这些信息,这些更重要的问题一定要公开透明,让公众参与决策。

以德国为例,德国的"通用信用保险保护协会"(SCHUFA)是一个民间机构,与官方无直接关联。该机构目前掌握有6630万个人以及430万企业的信用相关信息,并给出评级。SCHUFA评分较低的人,在银行贷款、租赁房屋时都会遇到不小的麻烦。

不过,是否积极参与健身活动、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定期看望父母这类问题不会影响SCHUFA的信用评分。《联邦数据保护法》等多部法律还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在信用评分中体现个人的收入、存款、生活方式、消费习惯等信息。

美国的信用平台则是由不同的信息渠道汇集成个人信用数据,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只能由律师、会计师等人调阅,相关部门绝对不能接触这些个人隐私。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信用体系混乱,信用与商业行为不分,法律和道德不分,一些地方将欠缴水电费、乱闯红灯、地铁逃票,甚至儿女不定期看望父母等道德问题都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如今,跳槽这样的市场行为也要纳入信用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通过分析“被遗忘权”相关案例认为,数据收集并非越多越好,无论是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是现在特别热门的数据隐私和信息隐私问题,一定要返回到数据治理的最初原则,以信息合理实践和隐私保护为目的进行合理规制。 同时,应更多关注信息合理流通、信息收集中赋予数据主体的一系列权利,如访问权、更正权、知情权、删除权等。

建设信用体系有必要,但收集什么信息要有边界。 信用体系可以让社会更守信,让交易更便利,但它不该、也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成为“道德完人”。

相关文章

标签:

A5创业网 版权所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