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延期公告也称保密外观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对授权的外观设计进行延期公开的制度。通常情况下,外观设计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其设计方案也随即进入社会公众可以知晓的公开状态。在先申请原则下,企业不得不在设计方案定型后立即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随着近年各国审查效率的提升,产品正式发售前专利申请就已经授权公告的情形不在少数。对于以新颖的外形和视觉冲击力赢得市场的产品而言,专利公告而造成的设计方案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从而影响产品销售量。
保密外观设计制度采用延期公告的形式,对授权的外观设计进行不公开设计内容的处理,使产品在正式发售前处于秘密不可知的状态,以引起消费者对产品的好奇心,促进消费者的消费热情,博得更高的销售量。
一般来说,“公开换保护”是工业所有权共性的制度规则,然而设计与技术类创造活动的不同点在于,设计类的创造活动大多体现为横向的、发散的、独立的创意,而技术类的创造活动则更多地依赖纵向的技术积累,也可以说设计类的创造活动对于前人创造成果的依赖程度要低于技术类,授权后暂时不公布设计内容对于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不大。加之设计方案一目了然,一旦公开被抄袭仿冒的几率大大高于技术类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的这些特点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其作出相应调整。保密外观设计制度就是“公开换保护”规则的例外。
日本、韩国和欧盟等均设有保密外观设计制度。日本是较早设立该制度的国家,对日本保密外观设计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探讨引入保密外观设计制度有所启发。
日本保密外观设计制度的相关要求
保密外观设计制度在日本《外观设计法》中已存续100余年。日本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始于1888年,1909年,日本对《外观设计法》进行首次修订,确立了保密外观设计制度。引入该制度的理由是“考虑到外观设计与流行趋势密切相关,易于被模仿。即使取得了专利权,权利人也有可能承受由于公开造成被抄袭盗用的损失”。
日本保密外观设计制度规定,保密请求的最长保密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再要求保密,日本特许厅会对该授权外观设计进行强制公开。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日本保密外观设计的保密期限是3年一贯制,日本特许厅为专利权人提供了灵活的选择。权利人可以指定适合自己的保密期限,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期限以年为单位或者以月为单位。
考虑到企业可能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产品上市的时机,日本保密外观设计制度规定,提出保密请求后还可以对这个期间进行延长或者缩短,在原来指定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日本特许厅提出即可。
实践中,申请人需要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或者在缴纳第一年的年费时向日本特许厅提出保密申请,2007年3月31日以前的申请仅支持申请日提出。提出保密申请时应当将要求保密的期限在外观设计请求书中清晰记录。
保密请求费用以申请为单位,每一件申请为5100日元,以目前的汇率计算约合300元人民币。
保密外观设计不仅不公布外观设计内容,产品名称、产品类别、设计人等请求书中的信息也处于暂时保密的状态。这样的制度设计使竞争对手无从得知申请人在哪个领域进行了怎样的创新,是对申请人发展经营策略的全面保护。
日本保密外观设计制度的利用状况
研究资料显示,1998年1月至2011年12月,日本特许厅共批准保密外观设计请求1.0948万件,手机、通讯设备、汽车、摩托车、整体厨房相关产品(电磁炉、冰箱、带灶台的盥洗台)等是保密外观设计制度的主要利用对象,消费者在购买这些产品时对其新颖的造型设计更感兴趣。
保密外观设计制度的有利之处在于保持设计新鲜感,助推产品销售量。销售前的神秘感对于家电、电子产品、轿车新车型等重视流行性的产品而言至关重要,消费者第一次见到新设计时的冲击感最强,随后视觉新奇感、心理冲击力和消费热情都将随时间流逝而逐渐淡化。利用保密制度来保持设计的新鲜感逐渐成为企业惯用的经营销售策略,保密外观设计制度带来商业利润也已经成为企业的共识。
那么,是否请求保密与产品的销售额之间的关联性如何?相关研究资料以“乘用轿车”为研究对象,对保密申请与产品销量的关系进行了定量统计分析。
图1显示了利用保密外观设计制度的23种新车型,其月度的销售量均明显高于整体水平(保密组与非保密组的平均值)。
从图1中可以看出,保密外观设计在其开始销售的第2个月就迎来了销量的最高峰,而作为对比的整体组则要等到第6个月才能达到销量高峰。这意味着保密外观设计制度有助于保持产品外形的新鲜感,从而提高销售量。
图2显示了非保密外观设计,由于公告先于产品销售使得设计丧失新鲜感,而对销售量产生负面影响。非保密组的销量仅是整体组的57.6%,而且销量增长缓慢,到发售第12个月才迎来销量高峰。这些量化的数据直观地展示了保密外观设计制度对于促进产品销售量的积极作用。
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利弊皆存的,保密外观设计制度也不例外。专利权人在享受保持产品新鲜感而获取的商业利润的同时,也需要承受其所带来的一些不便。那就是当保密外观设计被抄袭和被仿冒时,将承担比普通申请更多和更复杂的举证工作。例如,权利人要想制止侵权行为,需要首先向对方发出警告,但是警告之前的侵权行为法院通常不会推定为对方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也很难被法院支持。
由于保密外观设计制度需要一件申请的所有申请目的地国家均给予保密处理才能真正发挥“保密”作用,否则将会出现“一国保密、他国公开”的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引入保密外观设计制度不仅可以丰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是服务外观设计创新主体的良好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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