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能为从事灵活用工的企业和人才省下多少钱?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8-08-21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 )的修改,被视为一次力度空前的改革。

草案中,原来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现在调整为按年计算,个税起征点从月收入3500元上调至年收入6万元(相当于月收入5000元)。除此之外,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被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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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草案将其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事实上,针对这次个税改革中的综合征税、税率调整、起征点提高、自然人年度自行报税等改革事宜,结合企业灵活用工、人力资源公司灵活用工服务等事宜综合分析,本次个税改革有利于任何场景下的灵活用工。

允许劳动所得的多元性

个人所得税的税改是本轮个税改革方案的核心,改革本身并没有触及个人劳动所得收入的名目,仍然保留了薪资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等劳动性所得的名目。也就是说,劳动所得多元化,仍然维持原来的类别。

在这个基础上,劳务所得仍然予以保留,不等于薪资所得,这对企业灵活用工或人力资源公司为企业提供灵活用工服务来说,向个人支付劳务所得仍然是允许的。

劳务所得税=薪资所得税

在劳务所得仍被允许的情形下,按照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对于普通人来说,劳动所得主要是指薪资所得+劳务所得。

在原来的模式下,薪资所得免征3500实行七级税率(3%-45%);劳务所得免征800实行四级税率(20%-40%)。

因此,原来的劳务所得征税对于月20000元收入以下的群体较高,造成许多企业或人力公司很纠结,灵活用工劳动所得究竟是按劳务所得支付?还是按薪资所得支付?。按劳务所得支付吧,个税太高,个人不干;按薪资所得支付吧,费金太高,企业不干。

按照个税改革的内容来看,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变相等于劳务所得与薪资所得相同税率,因此,灵活用工的支付选择无需再纠结。

较高零工群体低税无费

对于收入较高的灵活就业群体来说,本次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超过5000元的新的税率间距可能为:3000以下为3%;3000-10000为10%;10000-20000为20%,20000-35000为25%,其余不变。

对于通过灵活就业获取较高收入的群体来说,将由原来800元以上劳务所得的20%个税,20000以上劳务所得的30%个税,变相调整为5000元以上劳务所得的3%、10%、20%的个税。因此,对于收入在5000至40000的灵活就业群体,将实现低税无费。

普通零工群体无税无费

本次个税改革方案,将劳动所得综合征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对普通灵活就业群体来说,个人多处灵活就业或兼职所得,均可以劳务所得方式进行结算。

无论是平台就业,还是在人力资源公司主导下的灵活用工服务,抑或企业直接雇佣的灵活用工,在5000元劳务所得收入下,将实现无税无费,变相增加收入,降低企业成本。

综合报税服务金融化

为企业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等于间接的实现为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个税的报税服务,依据个税改革方案来看,个税的报税很有可能是以自然人年综合劳动所得进行报税。在以年综合劳动所得进行报税时,报税与交税,交税与扣税、报税与补税、报税与退税之间就有无限的金融服务想想空间。

综上,个税改革,无论对个人、企业、人力资源公司均是重大利好,尤其对今天的灵活就业人群更是直接利好。个税改革方案需要平台企业重新考虑与个人的结算模式,需要人力资源公司重新考虑与企业基于个人结算的合作模式。

在新政下如何进行灵活用工的税务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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