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企业之间的关系已渐趋紧密,是企业发展战略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往往忽视了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却不知道知识产权才是企业走向市场、走出国门的必需品。
一、企业名称
又称厂商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它企业的标志符号。企业名称在法律上有三层含义:第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保持唯一性,且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第二、企业名称登记后,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企业名称,否则构成侵权行为;第三、企业名称具有人身财产权利的性质,可以依法转让。
二、专利技术
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我国,专利权的取得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先后申请同一发明创造时,不论发明次序的先后,谁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谁就可以获得专利权。因此,企业应尽快地将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
三、专有技术
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包括设计图纸、配方、数据公式,以及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其基本特征是(1)非专利性;(2)保密性;(3)实用性;(4)可转让性。对专有技术通常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四、注册商标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的显著标记。商标必须通过注册,企业才取得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但未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来获得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不利之处,除不能享有专用权外,还使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如:不利于广告宣传,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取得消费者信任等。
五、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和经济性两大主要特征,经济性着重在竞争优势,经济性以保密性为前提,一旦秘密公开,法律就不再对它进行保护。因此企业对其商业秘密应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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