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提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覆盖到产业发展链的各个环节,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一项重要因素。“创新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而良好的营商环境有赖于知识产权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期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彰显知识产权使命,凸显知识产权价值,不仅维护了市场主体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更是中国助推世界经济发展,引领国际新秩序的必由之路。”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对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提高法定赔偿标准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已经形成了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而且从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在打击侵权盗版、制售假冒产品侵权违法行为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4.8916万件,同比增长36.5%。其中,专利纠纷案件2.0859万件,同比增长42.8%;假冒专利案件2.8057万件,同比增长32.1%。2016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4.7万件。尽管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不断加大,但客观来讲,权利人在维权中过程中仍然存在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一系列问题。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过低的问题久遭诟病,“侵权代价小,维权成本高”是权利人不得不面对的无奈现实。对于侵权人而言,侵权了未必会发现,发现了未必会起诉,起诉了未必会胜诉,胜诉了未必会重罚,重罚了仍然有赚头,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由此,加大侵权行为查处力度能有效增大威慑力,体现出国家推动创新发展的决心和魄力。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属性,价值评估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侵权行为又往往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通常难以确定。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上限,已极大地限制了案件的赔偿数额。”何炼红表示,2013年,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已经将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到300万元。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也是其他知识产权门类立法的大势所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正在进行修订,建议提高法定赔偿的上限,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违法者形成有力的震慑。
据了解,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标,强调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建立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进一步解决知识产权案件“赔偿低”等问题。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日趋向好,也有利促进了我国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助推外商投资持续向高端产业聚集。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79万家,同比增长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132.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1%,外商投资持续向高端产业聚集的态势,充分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显著成效。
如果说,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是从经济上对侵权人予以震慑,那么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则是打击侵权的又一种有效措施。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5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纲要》),其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规划和目标,成为备受关注的一大亮点。《纲要》明确,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等。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应该是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目的和宗旨所在。”何炼红表示,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以及已公开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人员的受惩戒信息等信用信息,相关部门要及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各部门之间的共享。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更加有效地维护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出尊重知识产权和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知识产权报记者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