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四个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对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群体,3年内其每年可少纳税1.44万元。
按照计划,海南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此举旨在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为创业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提供“专属优惠”。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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