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材料

来源:A5专栏 时间:2017-12-12

《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也就是《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一、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二)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三)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

(四)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五)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www.11zhuce.com

(六)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七)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二、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材料

(一)著作权人授权证明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1式2份;

(五)题材规划立项审批材料;

(六)摄制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

(七)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剧本审查意见;

(八)拍摄周期计划。

三、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审核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二)审核: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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